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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断、及应对超时措施

2019-08-21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常识解答

 

1. 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答: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新旧法的衔接规则为:

 

《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

《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2. 问: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业主又给承包人支付了一部分合同欠款,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所有合同欠款的诉讼时效均重新起算?

 

答:不可以。针对已经实际支付的合同款项,业主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超过为由主张追回,未支付的欠款依然保持自然之债的状态,业主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3. 问:如果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和质保金分期支付,那么每期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分开计算的,还是全部从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开始起算?(即能否适用“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的规则)

 

答:如果三个阶段支付的款项均是同一承包款,可以从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开始起算。如果各阶段支付的款项性质有不同,比如分别列明为设计费、设备费、工程款等,则应各自分别时效。

 

另,从实践中来看,工程款承包款,如果尚未到达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即使此前分阶段预付已经超过时效,很多时候法院也没有按超过时效来确定。

 

4. 问:如果合同所有款项是从最后一笔款项的到期后起算诉讼时效的话,那么,如果最后一笔款项为质保金,是否所有欠款都从质保金到期后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答:关于质保金的性质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应当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依此观点,可以认为所有工程欠款从质保金到期后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质保金和工程款性质不完全一样,有其特殊性,质保金应当单独对待,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谨慎起见,在诉讼时效检查工作中,不宜将质保金作为整个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问:企业询证函对于诉讼时效的影响?是否能够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能否通过询证函的方式挽救?

 

答:如果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询证函,债务人对询证函中的债务金额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通常可以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依据。

 

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询证函,询证函内容上如果有催收的意思表示,则可以视作催款函,如果债务人在这类询证函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可以得到挽救,重新起算。

 

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向债权人发询证函,债权人签收确认,同样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可以得到挽救,重新起算。

 

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询证函,但询证函内容上无催收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对询证函进行签收确认,不能推定为债务人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即不能挽救诉讼时效。

 

6. 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催款函,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或盖章,是否能够挽救诉讼时效?

 

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催款函,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可以达到挽救诉讼时效的目的。

 

7. 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是否还能受到法律保护?

 

答: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即可以达到挽救诉讼时效的目的。

 

 

如何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1. 最直接便利的方式,是直接向债务人发书面催款函,并且对方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证明已经收到。

 

2. 如果不方便当面送达,采用邮政快递(EMS)方式邮寄送达也是可以的,要保留好邮寄单和邮政公司的快递送达回执,以证明函件已经妥投。

 

3. 电子邮件送达也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但是要注意电子邮箱的接收人身份的准确性,最好是合同的签字人、发包人代表等受债务人指派负责项目的人,且有证据证明邮箱与接收人的权属关系。

 

4.起诉或仲裁也可以有效中断诉讼时效。

 

5. 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达成关于履行债务的协议,如新的还款协议、提供担保协议等,或债务人应邀确认债务、债务人提出请求延期履行、债务人提交清偿债务计划等,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6. 诉讼时效期内,企业的询证函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也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可以尝试要求债务人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或用“新债”替代“旧债”,解决诉讼时效的诉讼风险,具体如下:

 

1. 债务人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务人对债务重新确认,则重新确认后的债务仍然受法律保护。具体措施为:发催款函(或带有催款意思表示的企业询证函),由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 用“新债”替代“旧债”

 

诉讼时效虽然已经超过,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如重新约定支付期限、债务履行方式、打折支付等),通过给予债务人一定的“优惠”,促成新的还款协议签署,即通过新合同确定新债务,挽救诉讼时效。

 

 

附: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986年《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988年《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

 

六、诉讼时效 
165、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176、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177、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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