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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影视作品海报相关著作权纠纷裁判规则4条(上)

2020-07-04



影视作品海报相关著作权纠纷裁判规则
4条

法信 · 裁判规则

1. 使用具有宣传性质的影视作品海报、剧照、截图进行影视评论属于合理使用——《产科医生》海报、剧照、截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涉案剧照、海报均未显示署名,著作权人亦未提交相关作品的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当然推定其为该影视作品剧照、海报的著作权人。网络用户在影视作品的评论交流中使用具有宣传性质的影视作品海报、剧照、截图,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属于合理使用。影评网站允许网络用户在上传分享影评时使用影视作品海报、剧照、截图,亦不构成侵权。

案号:(2017)京0105民初1002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

2. 电视剧海报、片花未载明编剧身份的,不构成侵害署名权——蒋胜男与王小平、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二人以上共同参与电视剧剧本创作,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制片方在电视剧作品上为编剧署名时冠以诸如“总编剧”、“原创编剧”等特定的称谓以体现每位编剧不同的分工和作用,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署名权的行使以作品为载体。电视剧海报和片花系制片方为宣传电视剧需要而制作,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因此,未在电视剧海报、片花上载明编剧身份,并不构成侵害署名权。

案号:(2017)浙03民终351号

审理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7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3. 电影海报使用他人已发表美术作品,但使用不突出且美术作品原有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较高转换的,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葫芦娃”“黑猫警长”的著作权人诉某制片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侵犯作品的著作权。在电影海报中使用已发表的美术作品,但使用不突出,且被引用作品在海报中具有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美术作品原有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较高转换的,属于转换性使用,且该使用不影响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2016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4. 海报不能作为侵犯电影作品出品人署名权的依据——陕西省西安影视制片公司诉陕西省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署名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署名权的权利主体是作者,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离开了作品,离开了著作权法的领域,就不存在署名权;电影作品的署名权应以作品本身为载体,为宣传影片而制作的户外广告和宣传海报并非电影作品本身,有关署名的不当行为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具有行政管理身份的出品人中的个人并非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不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的署名权。

案号:(2011)西民四初字第00149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14期

来源:“法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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