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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片场等两被告被判侵权——探究知乎问答背后的侵权利益链

2020-03-11


日前,海淀法院公布了一起知乎问答被改编成短视频的侵权案判决结果,新片场等两被告被判决停止侵权。

案件回顾

 

 

原告辛先生诉称,2016年11月24日,其在“知乎”网站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下称权利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17年,辛先生发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所上传的播放量超过1400万次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下称被诉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辛先生发表的权利作品一致,同时该被诉视频也在腾讯网、优酷网进行了上传。后据辛先生了解,被诉视频是新片场公司委托王先生摄制的。辛先生认为,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不仅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微梦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辛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被告新片场公司、王先生辩称,权利作品属于惯常表达且篇幅较短,缺乏独创性,不认可辛先生为权利作品的作者,同时认为辛先生主张的赔偿额过高,不同意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新浪微博上仅存在被诉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时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同时微梦公司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被诉视频已经及时删除,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辛先生主张权利的内容为发表于知乎网上的一段关于“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其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辛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为权利作品作者,享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虽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仍存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时,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根据本案中辛先生所提交的比对表,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中均包含了“男生坚持每天削一个苹果送给女生”等情节,相似的人物设置与故事情节通过组合编排构成了被诉视频与权利作品的主要内容,且各个情节均包含了人物、场景、发展经过及结果等细节,足够具体,脱离了抽象的思想范畴,属于具体的独创性表达。同时,权利作品作为文字作品仅以书面文字体现表达,被诉视频则由画面、台词等动态影像表达组合而成,内容更为丰富,出现权利作品中不存在的情节,甚至在对同一情节的具体处理上存在不同均不可避免。在辛先生主张的相同情节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前提下,上述不同不足以影响法院认定被诉视频和权利作品在上述情节的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结合本案证据可知,权利作品发布时间早于被诉视频创作时间,法院认定创作被诉视频时,王先生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

在“接触+实质性相似”要件均满足,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诉视频是王先生独立创作的基础上,辛先生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被诉视频,及要求新片场公司与王先生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微梦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共同赔偿原告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法官释法

 

 

案的典型意义有两处,其一是关知乎回答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一问题的论证。知乎回答是知乎用户针对其他用户在知乎平台上所发布问题作出的回答,近年来,知乎回答已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公众在线分享经验的新方式。随着这一交流方式的发展,与之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案所涉及的知乎回答字数虽少,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同时该回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其二是关于不同形式的作品间抄袭的认定。在认定两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时,除需要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进行判断以外,还应当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理论,完全独立创作完成的两个作品,即使符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件,也可以分别享有著作权,不必然会被认定为构成抄袭。因此法院在本案中首先论证了权利作品和被诉视频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随后考察了被告具备接触权利作品可能性,最后结合被告无法证明被诉视频系独立创作这一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碎片化文字同享著作权

 

 

诸如知乎问答此类的知识分享平台在近些年来层出不穷,并俨然发展成为一种大众在线分享经验的主流方式。然而,短短几行的经验分享、知识分享,看似碎片化,却也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

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看来,文字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不在于篇幅大小,而是在于内容的独创性,可能有的作品有20个字,但是内容是自己创作的,并与其他作品形成自身的独特之处,那么也拥有独创性,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有的作品可能字数很多,内容却不能脱颖而出,与其他大同小异较为简单,那么就难以认为拥有独创性。

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如今许多用户并不知道自己在平台上一个简单的回复,一旦被别人免费占取、实现变现,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乎资深用户梁先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由于大部分人对于版权维护的意识十分淡漠,所以从2016年开始,我和几个朋友便会有意识的在网络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搜索,一旦发现有侵权现象,就第一时间私信那些作者。版权意识的提升,无法仅通过一两个案件的胜诉就得到重视,甚至实现普及。这需要创作者、平台,相关行业公司、机构,乃至监管部门共同行动起来”。

来源:海淀法院网、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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