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戡研究

影视作品被剪辑分割成片段播放,是否构成侵权?

2020-03-23


近日,笔者刷抖音时发现,不少影视作品被剪辑成一个个小片段在平台上播放。其中既有前几年热播的宫廷剧《甄嬛传》,也有儿时的下饭神剧《皆大欢喜》。这也不免引发思考,此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抖音平台又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一、将影视剧剪辑成片段是否构成侵权
 

毫无疑问,影视剧作为类电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作品,显然构成侵权。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影视作品进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大量传播并持续推荐影视剧作品的核心剧集及精彩片段,已构成对原影视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因此,将影视剧剪辑成片段上传至平台进行播放,构成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侵害。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平台是否应当担责
 

一般而言,平台责任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一)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利用网络服务商(ISP )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权利人有权通知 ISP 删除或断开链接,ISP 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即可免责。

 

   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也就是说,在用户提供上传的内容侵权时,平台只要符合前四项条件,并在收到权利人告知后删除侵权内容,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红旗原则

前述提到的“避风港”免责原则适用的前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了注意义务。目前通常采用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是红旗原则。“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进行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话,尽管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网络服务商知道第三方侵权。

 

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红旗”的情形主要有:如相关剧集进入国家版权局的预警名单,短视频平台对该类短视频负有通过关键词搜索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发生的较高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采取榜单、推荐等鼓励用户上传的措施时,应对该板块内的内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相关短视频系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等的片段或集锦,通常个人无能力获得剧集版权并在网络传播,故对个人上传的上述短视频,短视频平台应当预见到存在较高的侵权可能;短视频标题、简介中包含侵权导向性信息,如直接使用剧集名称、使用“福利”“抢先看”等字眼的,短视频平台负有通过关键词搜索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发生的注意义务;相关视频经权利人投诉后仍有同一用户上传,对此短视频平台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重复发生。

 

参考文献:陆燕.《短视频侵权,平台岂能甩锅》[N].光明日报

来源: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 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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