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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救济途径之我见

2016-04-20


影视作品著作权救济途径之我见

     众所周知,拍摄一部影视作品,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与物力,具有比较高的风险。然而,随着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影视作品的传播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影院放映、电视播映和音像出版,网络视频、数字电视、手机等数字终端成为新兴的影视作品传播途径。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影视作品,在传播方式上,具有快捷迅速、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等特点,但同时,也为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使犯罪成本低廉,常常会有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受到非法传播,而造成重大损失。针对这种不法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民事救济、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三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民事救济途径

1.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对于通过视频分享网站和P2P软件等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身份传播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上,各国普遍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提供实际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内容,即通知+删除。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审查,一般对侵权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情。因此,采取通知+删除规则,应该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与之相对应的是红旗原则,作为使用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即当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一些显而易见的信息可以判断其所链接的作品为盗版内容,有没有主动断开链接时,不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借鉴了这两个原则,在第23条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应知、并根据红旗原则判定其承担侵权的标准却不尽统一,法院判决也不一样,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影视作品侵权的法律赔偿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同时,《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是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然而,影视作品作为具有精神和艺术价值的特殊商品,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往往是很难量化的;对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也很难知晓,权利人取证十分困难,因此,涉及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以法定赔偿为标准进行判赔的。但是,这种处罚力度,远远低于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因此,通过民事赔偿方式难于有效遏制侵权盗版。 


(二)行政处罚 

鉴于我国尚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侵权盗版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在保护著作权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务院通过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赋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范围内版权行政执法的权力。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行政查处。20054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中,第11条规定了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5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十分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有效地遏制当前的著作权侵权不法行为。


(三)刑事制裁 
     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受到刑事制裁。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针对《刑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第5条明确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具体量刑条件与金额。2007年又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了“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复制发行”、“不适宜缓刑的情节”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都对我国保护影视著作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并且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针对侵犯影视著作权的案件,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与刑事3种途径来进行法律救济,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相信,我国的影视著作权保护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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