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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法院不予受理民事案件整理清单

2018-10-24


獬推事按

不予受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的重要内容,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就像是硬币的两面,构成了民事诉讼管辖的完整体系。之前本公号整理了关于管辖的清单,此次特推出不予受理案件清单,期望对管辖能够有一个更立体的认识,以便大家阅读和检索。

 

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整理清单

前言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法院不予受理有很多种原因,比如因为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法院无管辖权等等。不予受理案件意味着民事诉权的无法实现,但是并不绝对,也有的案件因为欠缺某些条件等条件成就后法院仍会受理。不予受理是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的重要内容,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就像是硬币的两面,构成了民事诉讼管辖的完整体系。在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但是很多内容也散见于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本清单的逻辑体系是将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从案件类型、具体情形、法律依据三方面进行归纳,清单主要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整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本院无管辖权等内容,并写明具体情形、附上相关法律依据;第二部分整理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予受理案件的类型、具体情形以及法律依据,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金融案件、劳动仲裁案件、商事案件、侵权案件等并附上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依据。

 

之前本公号整理了关于管辖的清单,此次特推出不予受理案件清单,期望对管辖能够有一个更立体的认识,由于不予受理的案件没有集中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法律和司法解释或判例数量汗牛充栋,本文虽尽力搜集材料,仍不免有所遗漏,望读者诸君批评指正,也欢迎大家做更细致全面的整理。

 

 

 

 

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予受理的类型

1

主体不适格

 

具体情形:原告主体不适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被告不明确

 

具体情形: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

本院无管辖权

 

由于此种类型过多,无法一一列举,仅列出了比较常见的几种情形:

 

 

具体情形1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具体情形2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其他法院不予受理,约定无效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具体情形3专属管辖的,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具体情形4应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具体情形5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

 

 

4

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具体情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另,2015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其中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一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5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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