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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你有版权意识吗?

2019-12-25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人们在生活上越来越富足,不再满足于物质上的需求,转而追求更多精神上的慰藉。很多人在享用精神食粮的同时,却没有注意到他们所享用的是盗版,或者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于是,版权问题由此产生。本期就带你来看看大家对版权的理解。


你认为你有版权意识吗?

 

参与此次调查的人包含了中小学生、在校大学生、工作人员等。其中81.45%的人都认为自己有版权意识,更有84.68%的人会关注与侵权、抄袭相关的新闻。由此看来,无论是学生还是工作者,都认为自己对版权有一定的了解。可是,这能表明他们就真的具有正确的版权意识吗?

 

 

调查中认为自己无版权意识的人,绝大多数都经常从百度云、微博等平台获取盗版资源(这里除了中国境内没有资源的情况)。但出乎意料的是,认为自己有版权意识的人中,也有高达75.24%的人会通过该方式获取盗版资源。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认为自己有版权意识的人,只是知道“版权”的名词意义,而不是拥有绝对的版权意识。

 

 

那么,人们使用盗版的原因是什么呢?

 

纵观调查结果,绝大多数人通过百度云、微博等网络非正规途径寻找盗版资源的原因是他们觉得购买正版不太值得,或是根本没有考虑过这些作品的版权问题,只是单纯地想免费观看或欣赏它们。还有人认为,盗版跟正版的质量相差无几,但价格低廉。于是他们更愿意选择“性价比更高”的盗版。

 

但是随着创作者版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在腾讯视频、网易云音乐等平台上,有了越来越多需消费者付费(充值会员)后才能体验的内容。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在视频、等资源平台上购买会员。这是否表明消费者的版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呢?  

 

 

然而,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人购买会员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尊重原创主动地支付版权费,而是因为不付费就看不了、下载不了等侧面原因,被动地支付版权费。可以看出,在当下,大众大多数时候对于版权更多地还是被动地接受提醒,而不是主动地表达尊重。

 

 

我们再来看看人们对侵权行为的认识。

 

(百分比表示认为该行为侵权的人的比例)

 

仅有16.1%的人认为在酒店、饭店、咖啡馆等公共场合播放歌曲的行为是侵权的。恰与大多数人认知相反的是,该行为的确涉及侵权。根据我国早已加入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即使播放者购买了该正版唱片,他也只能在私人场所小范围地定向播放音乐。如果店家仅通过购买一份正版唱片的费用,就传播给成千上万的消费者,那么对于创作者而言,将是一笔巨大的损失,这无疑就侵犯了作者的正当利益。且研究表明,背景音乐能改善消费者体验,能增加消费者在店铺停留时间,能增加品牌的可靠度。因此,在公共场所播放音乐涉及商业目的和商业利益,支付版权费是理所当然的。

 

或许有人会认为,在酒店、饭店、咖啡馆等公共场合播放歌曲有利于歌曲的传播、提高歌曲及作者的知名度等,是对于创作者有利的,而且大街上的那么多商店放了这么多年的流行音乐,也没有哪家被追究过责任。这就有必要谈到一点,每个创作者都享有著作权,但是他们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选择性的著作权保护。简单来说,如果原创者认为商店在公开场合播放自己的歌曲并不会影响自己的利益,那么他可以选择放弃在这一方面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此时商店的行为就不属于侵权。

 

 

 

此外,以下三种行为也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①  未经授权在公众号等非个人场所转载他人文章、图片

②  将支付了个人约稿费用的图画商用

③  某A产地商品标注“本商品源自某B产地”

 

1.文章、图片的作者均拥有著作权。即使文章、图片已经在网上公开,也并不表明作品不受保护。更何况,部分作品是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被上传到网络的。

 

2.画作私用与商用所产生的利益结果是完全不同的,所需支付的稿费也是不同的。这种价值不对等的关系,与上面提到的在公共场所播放音乐需另付版权费的道理相同,不同的是,这种情况下,作者肯定会追究其甲方的法律责任。

 

3.A产地的商品用“本商品源自B产地”等字样来吸引消费者,而A商品实则不源自B产地,比如满大街不正宗的“天津狗不理包子”、“重庆麻辣烫”等,这种行为实际已经侵犯了B产地商品的商标权。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不能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它商业活动。

 

 

接下来,我们看一些具体的侵权案例。

 

此前,“锦鲤”杨超越的表情包被各大网友肆意发表和转载,可谓是热度爆棚。于是有一些商家利用此热度进行牟利。无奈之下,哇唧唧哇公司发表了如下声明。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表情包可以在平时聊天中活跃气氛,但不能擅自商用。

 

 

歌曲《我的一个道姑朋友》曾经火爆各大音乐平台。但是不为听众们所熟知的是,此歌曲的原曲是由日本的音乐才女田井中彩智个人创作,献给自己去世的爷爷的歌曲《一番星》。而由国内“三个糙汉一个软妹组”(国内一网络广播剧、有声小说、搞笑视频的制作团队)出品的《我的一个道姑朋友》,是制作者在未征得原创者同意填词翻唱并未标明原曲来源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当然还有很多其它行为,在法律上,目前也没有十分清楚的条文判定它们是否侵权,但并不是说法律没有规定就可以肆意“试探”,否则也将会受到追究。

 

 
 
 
 
 

 

如“金庸告江南案”。金庸先生起诉江南(笔名)创作的《此间的少年》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该小说中江南使用的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名字,且塑造的人物性格,都与金庸的作品高度相似。江南的《此间的少年》是一种新型写作文体——同人文。(同人文即指的是在原作的基础上,把某部甚至某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从而展现作者对于原作不同的观念。)在该案中,法院称,《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在故事情节上没有相似性,并未对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侵犯,只在图书出版、发行领域,与金庸作品存在竞争关系。虽然江南的作品在此案中并没有被判侵权,但在这个案子中,金庸胜诉。判决显示江南需赔偿金庸168万人民币,即日起停止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其所有库存。如今,网络同人小说发展日益成熟,虽然法律上却没有完全明确此类新型写作形式是否侵权,但是同人文作者向原作作者寻求授权也逐渐形成了不成文规定。所以,作者在写同人文之前,最好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权。

 

判定利用文学作品是否侵权,除了要看原作者的意见,还要根据该文学作品产生的时间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版权)的保护时效是原作者有生之年至死后50年,所以若改编的作品作者已故,无法对改编的作品表明态度,则时间就是判定依据。若超过保护年限,那么我们合法的改编就不受限制。比如说利用古代诗改写打油诗,虽然改变了作品完整度,但由于诗人已故数年,这种行为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但如果是近现代诗,那么就要谨慎而行了。

 

 

 

除了以上谈到的侵权问题,版权领域还存在许多与抄袭相关的问题。抄袭与侵权是不同的,侵权是直接把(部分)原作品转载或商用,而抄袭是盗用他人的作品然后写上自己的名字,或是截取他人作品的一部分融入自己的作品中。以下是本次调查中,人们对抄袭行为的认知。

 

(百分比表示认为该行为侵权的人的比例)

 

数据表明,大多数人能对抄袭行为做出正确判断。美工制图时扣取他人图片素材和两首原创歌曲有相似的旋律达到八小节以上均为抄袭行为。而美工制图时参照他人作品的创意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抄袭行为,不是消费者所能控制的,这与创作者的素质紧密相连。所以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就消费者对于艺术作品质量的满意程度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86.91%的人会对某些艺术作品有似曾相识的感觉。深究其原因,歌手用万能和弦写歌、美工大量抠取成图里面的元素、文案大量引用他人的论述等都是其中之一。这些作品,它们重复利用、重复合成他人成功的作品,对素材进行拼凑式的创作。之所以会形成这种风气,是因为这些“作者”认为这种方式需要付出的努力少,且获得的利润可观。把一些成功作品中的元素放入自己作品中,既提升了自己作品的档次,也迎合大众的审美,何乐而不为?但作为一个有素养的创作人,这种行为是应该杜绝的。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人们版权意识薄弱的原因有如下两点:

 

首先,是我们所处的大环境导致的版权意识薄弱。

 

大多数人从小看着盗版碟、听着复刻CD、玩着盗版游戏长大。在此环境下,人们没能形成良好的版权意识去判别哪些属于盗版产品。

 

除此之外,国内大多数视频网站、音乐应用发家之初,都是用“免费”来吸引用户的。用户们习惯于此,并且把免费当作理所当然。

 

再者,国家对版权关注也不够。

 

我们身边的侵权行为随处可见,可真正受到相应处罚的侵权人少之又少。因为,法律中对于很多侵权行为认定不够清晰,国家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也不够。

 

 

从现实生活的各种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侵权、抄袭行为的确随处可见。那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此类行为呢?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人们对于侵权、抄袭等问题的态度:首先是要举报此类行为,然后是树立版权意识并坚决抵制盗版,从我做起。

 

对于版权的尊重与保护,不仅仅应该只有艺术或者法律等与版权相关的行业重视它,其他行业也应该有最基本的意识;也不仅仅应该只有创作者关心和维护它,享有者也应该有最起码的认知。因为知识文化的传播和影响是相互的,只有营造出一个好的环境,一个社会的精神高度才能朝理想的方向发展。

 

最后,小编倡导:知法懂法,尊重版权,保护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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