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赔了85万!腾讯音乐告了网易云~
2019-11-28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案件核心是,周杰伦音乐版权。
【原告】
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主要案由:2018年3月31日,已经购买了周杰伦歌曲版权的腾讯音乐对网易云音乐的授权期限到期,腾讯音乐于当天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网易云音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约定,立即下线相关歌曲。
然而,网易云音乐不仅没有下架相关歌曲,反而制作了一张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的数字专辑向其用户进行售卖,还多次通过其官方微博、网易云音乐小秘书向用户全网推送,强烈建议用户以400元/张的价格进行购买后实现终身免费收听。
腾讯音乐诉求
☊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网易云音乐网站、PC客户端、手机客户端、IPAD客户端等终端播放、提供下载涉案录音制品;
☊ 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99万元;
☊ 判令被告网易云公司、乐读公司在其开发、经营的网易云音乐官方网站主页及该网站各大客户端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期限不低于30天;
☊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85万元。
✔驳回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件受理费46720元,由三被告负担。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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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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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掌上12348、中国青年报、广东法律服务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新浪科技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