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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项目创作保护及融资的法律解析

2019-10-22


在电影项目创作中,从初创阶段的作品保护到电影项目的融资,都会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下文将四个角度讲述电影创作中的法律问题。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在电影创作过程中,关于电影项目的策划、拍摄方案、故事梗概等都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在项目运营中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有:

1.项目运作过程中,尽量做到电子文件的加密。

2.在纸质文件或扫描文件上加盖保密印章。

3.签约、举行会议、合作方接收文件前,出具保密承诺文件。

4.签订保密协议与保密条款。

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

 
 

电影项目创作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独立作品,保护作品版权,通常可以借助以下方式进行:

1. 签订权利归属协议

2. 规范的权利署名

(1) 笔名与真实姓名的选择,对于初创阶段的编剧或导演,原则上建议属证件上的名字。

(2)对于放弃署名的行为,不能进行口头承诺,尽量进行书面约定。

3.   著作权登记

项目名称的法律保护

 
 

项目名称保护可分为三个部分:

1.作品名称保护:作品名称的保护是有限制的,在著作权的层面无法垄断一个作品的名称。

2.电影备案:广电系统进行电影备案,可对该名称保留两年,虽然该规则已废除,但实践中广电系统仍在适用。

3.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的保护会相对全面,除电影名称注册外,还可能包括角色名称、桥段等可能会涉及整个电影或者相关行业、后续衍生开发中的商标。

电影融资模式

 
 

根据电影项目与资方对接的形式,融资模式可分为两类:

1.主创非主控模式

一般适用于没有制作团队的初阶段的导演或编剧,需要将剧本交给主控方运作。在这种模式下,建议只将剧本的电影摄制权授权给主控方,主创人员仍然持有完整的版权。

在授权条件方面,通常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同时,应当对合作方的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合作方的资信能力。再者,合作交易架构的设计、合作模式以及合作条件的设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授权对价方面,编剧费、导演酬金、授权费等性质皆有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于费用性质进行确认。

2.主创兼主控模式

一般适用于主创人员有自己的公司进行运作,单独找投资方。这种投资方通常可以分为三类:

A类投资方,按照预算平价投资。此类投资方为直接的制作资金投资方,权限最大,可能会分享电影版权。

B类投资方,可以溢价,投资资金作为权益转让款。此类投资方不分享版权,也无权查成本账和制作帐,只能查收入账。

C类投资方,即“以投代买”,通常由大的发行公司或平台买断发行权等形式。

除了风险类投资方,还有另外一类投资方,形式更类似于借贷,如定投和银行贷款,其本质为借款。

以上根据华诚合伙人朱晶晶律师以及郑明礼律师在2018年第21届上海国际电影节“电影项目创投训练营”中的授课内容整理而成,由杨峥整理撰稿。

转自:华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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