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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方法(上)

2020-05-15


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在审理中通常存在三个难点:对于上门女婿等外来人员的拆迁利益如何分配?大龄未婚青年等在认定拆迁人口时会按多人计算,因此额外获得部分拆迁补偿款和优惠购房指标等拆迁利益应如何分配?翻建房屋后继承遗产范围如何认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探索类案裁判,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提出了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方法。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保障农民住房待遇的特殊制度。审理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要注重保护宅基地房屋内实际居住人的利益。该类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是析产,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从总的拆迁利益中划分出来;二是继承,根据继承规则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一、基本案情

 

 

 

(一)案例一:涉及外来人员的拆迁利益分配

 

吴某与邢甲育有邢乙,家中还有邢甲父母及外祖母。2010年邢甲家房屋拆迁,拆迁协议中载明系争宅基地房屋有证面积为264.39平方米,认定人口6人即邢甲、邢乙及邢甲父母、外祖母,并注明“外地女婿吴某+1人,共计人口6人”。该户最终认定面积为“264.39+5.61(人口)”平方米。后吴某与邢甲离婚,双方就吴某应享有的拆迁利益意见不一。

 

 

 

(二)案例二:涉及优惠多得的拆迁利益分配

 

康某与方甲育有方乙、方丙。2007年康某家宅基地房屋拆迁,康某、方甲、方乙作为一户进行安置。被拆迁房屋为康某祖传老宅,拆迁时由于方乙系大龄未婚青年,故其按照两人计算,最终该户获得4人口的拆迁利益。2011年方乙与汤某结婚育有方丁。2013年、2015年方甲、方乙相继去世,生前均未立遗嘱。后发生继承纠纷,汤某、方丁与康某就拆迁利益分配中方乙应占份额意见不同。

 

 

 

(三)案例三:涉及房屋翻建对继承遗产的分配

 

黄甲与杭某育有黄乙、黄丙。涉案宅基地房屋原面积49.5平方米,系黄甲、杭某所有。1991年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黄甲与黄乙名下,1999年黄甲、杭某相继去世,黄乙、黄丙均已不在该房屋居住。2007年,黄乙在未征得黄丙同意的情况下翻建该宅基地房屋并办理了翻建手续,翻建后房屋面积变为109平方米。2015年该房屋拆迁,拆迁单位认定房屋归黄甲、黄乙所有,并按照建筑面积109平方米安置拆迁利益。黄丙知晓后起诉要求分割父母遗产,双方对房屋翻建后多出的面积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产生分歧。

 

 

二、审理难点

 

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在审理中通常存在三个难点:

 

 

 

 

 

(一)外来人员的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上海市目前的拆迁政策通常首先计算被拆迁农户的拆迁补偿款,然后再给予农户优惠购房指标,由农户选择购买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是拆迁补偿款和优惠购房指标的重要核算依据,通常是根据该户认定人口计算所得。但上海部分地区拆迁政策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实际房屋面积和根据人口计算的面积相比较,选择面积较大者作为拆迁补偿款和优惠购房指标的计算依据。如案例一中,由于上门女婿吴某系外来人员,该农户多获得5.61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与优惠购房指标。在拆迁利益分配中,对于上门女婿等外来人员是只能享有多分的拆迁利益还是与其他拆迁人口平均分配存在分歧。

 

 

 

(二)优惠多得的拆迁利益应如何分配

 

拆迁政策中包含一些惠民优惠政策,如案例二中,大龄未婚青年等在认定拆迁人口时会按多人计算,该农户因此额外获得部分拆迁补偿款和优惠购房指标,但相应拆迁利益归拆迁协议中列明人员共有,还是归特殊身份人员独有存在较大争议。

 

 

 

(三)翻建房屋后继承遗产范围如何认定

 

继承人翻建宅基地房屋而产生的相关继承纠纷包含多种情形。如案例三中,因一方继承人擅自翻建后原继承房屋已“灭失”,其他继承人可继承范围为原房屋面积还是翻建后的房屋面积存在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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