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对影视行业特定合同的影响及应对
2020-04-01
【关键词】利益平衡 合同严守 公平原则 影视改编权 演员聘用合同 影片宣发合同
2020年初,一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新冠肺炎”或“疫情”)席卷全国,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重大影响,影视行业也是不能幸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各省高院先后出台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意见,将新冠肺炎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或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基本成为一种共识,我们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仅根据影视行业的特殊性,就疫情对影视行业特定合同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抛砖引玉。
一、新冠肺炎对影视行业的影响概述
影视行业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前后相继,环环相扣。一部影视剧从筹备到最终呈现,主要包括如下环节,并涉及如下主要合同类型:
上述任何一个环节迟延,则后续各个环节将出现连锁反应,一并受到影响,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中开机拍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时间点。但是,疫情发生后,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演员委员会于2020年1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停机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影视制片公司,影视剧组及影视演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如有影视公司、影视剧组在此期间因未暂停拍摄工作而引发疫情传播,有关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拍摄复工时间则“应待国家防疫部门宣布疫情防控解除后恢复”。停机通知发出后,各影视基地和剧组也纷纷发出停拍公告。截至目前,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尚未发出拍摄复工通知。
停机通知对影视合同产生了一系列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例如,就原著改编权摄制权授权合同而言,疫情似乎并不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但是,由于原定的开机时间无法开机,有可能导致改编权摄制权的授权期限内无法完成摄制;又如,疫情缓解后国家政策和相关影视基地允许开机,但导演或某一重要演员因身处疫区或者需要隔离从而无法按时进组参加拍摄,导致其他可正常履职的演职人员的聘用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履行受到影响;再如,由于影视剧未能按时开机,后期制作、宣传、发行和衍生开发等一系列合同的履行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如何认定新冠肺炎对影视合同的影响及如何确定受影响的范围和期限将至关重要。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问答二》”),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为:一是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处理合同解除问题。《问答二》进一步指出如果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起止时间“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可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我们认为坚持利益平衡、合同严守以及公平公正原则是处理新冠肺炎案件的关键。结合影视行业的几类有代表性的合同,谈谈我们的看法。
二、影视剧改编权摄制权授权合同[1](“改编合同”)
1、改编合同授权期限是否顺延的考虑因素
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通常是一个较长的期限,比如5年。而开机拍摄并非被许可方于该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是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停机通知并不会必然对改编合同的履行产生直接影响。我们认为,授权期限是否顺延应当至少考虑如下因素:
(1) 改编合同的剩余期限
尽管停机通知对摄制进程产生了相应的影响,但随着疫情的逐渐缓解,影视基地和剧组的复工势在必行。比如,横店影视城于2020年2月10日率先发出了分阶段逐步开机的通知,于横店影视城拍摄的剧组可以从2020年2月13日开始有条件复工。如果在剧组重新开机后,被许可方仍可以在原授权合同期限内完成摄制,则改编合同在受疫情影响的期限内不中止并不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此种情形下,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并不必然顺延。
(2) 被许可方在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内是否有摄制计划
被许可方在获得原著的影视剧改编权摄制权后,并不是每一部授权作品都会最终成功摄制成影视剧。如果一份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的最后几个月内中出现疫情,但是被许可方在此期限内并无相关摄制安排,换言之,即使不发生疫情,被许可方也不会在授权期限内完成影视剧摄制或剧本改编/开机等相关指定动作,在此情形下,授权期限顺延将对授权方产生不公平的后果。但是,如果在授权期限的最后几个月内有摄制计划(被许可方需要举证其已有实质性的开机筹备),在疫情不发生的情形下,被许可方可以正常完成影视剧摄制,则基于公平原则,授权期限应当根据受影响的时间范围进行延长。
(3) 影视剧筹备期合同对开机的影响
如果被许可方原定的开机时间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允许的复工时间之后,但由于筹备期的合同履行受到影响,导致原定的开机时间无法开机,从而导致授权期限内无法完成影视剧摄制的,我们认为,被许可方可以主张要求授权期限的顺延。但是,对于筹备期合同未能履行也需要具体分析,即需要明确未能履行是因为合同相对方违约还是疫情所致。以置景合同为例,如果由于疫情,影视基地关闭导致置景无法完成,从而导致原定的开机时间无法开机,则可认定为疫情影响;但如果是编剧未能完成剧本改编(非罹患新冠肺炎或被隔离并断网等极端情况),则可能被认为是编剧违约而非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如何顺延
在改编合同受新冠肺炎影响的情况下,授权期限如何延长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问答二》,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该时间段可以被狭义的理解为疫情持续导致相关部门禁止拍摄的期限。但是实践中,被许可方受到影响的期限往往并不仅止于此,如果进行狭义解释可能对被许可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但是,改编合同的授权期限也不能不合理的延长,我们认为,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如下因素:
(1) 疫情导致相关部门禁止拍摄的持续时间;
(2) 剧组重组的合理准备时间,包括导演等主创人员及演员的档期调整和安排;在相关主创人员或演员无法于合理期限内安排档期的情形下更换相关人员的合理时间;
(3) 影视剧筹备期未完成工作的合理顺延,包括因疫情影响导致置景或其他前期筹备工作未能按时完成;
(4) 因部分人员的隔离要求或疫区禁运等因素导致拍摄期限的合理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