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演艺经纪合同三依据
2020-01-16
合同的性质不看合同名称,而看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经纪合同包含:
案例:
艺人可以任意解除经纪合同吗?
法定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艺人以缺乏合作信任基础为由,执意解约,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
《合同法》第110条是否可以作为解除依据?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110系规定在第七章违约责任部分,该法条系关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并不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认定,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应当适用该法第94条的相关规定。——摘自《(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与窦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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