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资深律师《影视娱乐法》作者高戡专访: 纵论影视产业发展 详解影视娱乐法务
2018-09-12
近日,清华大学出版社重磅出版《影视娱乐法》一书。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亲自为该书作序,并极力推荐。
(高戡律师和法学泰斗江平先生)
今天,记者对该书的作者、娱乐圈资深律师、北京华戡律师事务所创办者高戡主任进行专访,为广大读者呈现《影视娱乐法》一书创作的始末。
记者:高律师,你好!首先恭喜您的《影视娱乐法》一书正式出版面世。
高戡:谢谢!希望广大读者能喜欢这本书。
记者:能介绍一下您的从业经历么?
高戡: 律师这个职业,我想,除熟练掌握法学知识外,要通过不断的专业学习和各学科知识的积累,才能以法学与案件涉及领域科学的结合,更好为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知情权、申诉控告权、辩护权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获得充分的保障,提供充分的服务。我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毕业之后,相继攻读了澳门城市大学的管理学硕士、北京航天航空大学的互联网金融硕士等。在从事影视娱乐律师前,我曾经担任过中国联通的法律顾问,担任过诺贝尔奖得主费里德•穆拉德的中国地区法务官,参与为其成功处理过台湾群立股份公司、内蒙古金川啤酒股份公司等多起公众人物名誉侵权案件,后来我有幸参与海南省政府银行清收历史遗留的40亿不良资产大案,在此期间,办理过驰名商标案、公司股权重组案、滨海城市开发案、港商亿元合同诈骗案、巨额受贿案等多起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办理为我执业生涯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记者:那你后来怎么涉足影视娱乐法律这个领域的?
高戡:这个既是机缘巧合,好像又是冥冥中注定。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父亲工作调动,我家从乡下搬到了小镇上。那时候电视远没有普及,海南岛小镇上的人们花两毛钱买上一张电影票到露天电影院看场电影,已经算得上是最“奢侈”的娱乐。镇上的露天电影院只有三面围墙,后墙是一排十几间的平房,我家就在其中的两间房子里。因为不用买票的缘故,我的童年时光,几乎是在电影院里度过的。兼之当时影片数量匮乏,同一部影片我重看多遍,那些经典影片的故事情节、人物和对白,可以说烂熟于胸,并潜移默化的影响了我的成长。
后来,我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法律,马路对面是北京电影学院,课余我会到北影校园去转转,感受与法大不一样的艺术氛围。毕业后,同是法大毕业的妻子就在北京电影学院旁边的单位工作,我们在北影的家属楼宿舍住了三年,时常到北影校园里走走,听电影大师们的讲座,参加电影发布会,看学生们拍一段小品作业。当我们正在搬离北影宿舍的时间,一位失联多年的中学同学辗转找到我,委托我代理香港著名演员甄子丹先生的一起案件,并担任她的影视公司的法律顾问。借助这个契机,我的工作重心开始转向影视娱乐法方面,并创办了国内第一家以影视娱乐律师为主的品牌律所——北京华戡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影视作品版权保护、艺人经纪、文化项目等相关诉讼与仲裁业务。
(高戡律师和律所高级合伙人)
记者:在从业的这么多年里,您代理过有哪些令您印象深刻的影视法律案件?
高戡:我曾经处理过海润影视等知名影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以及甄子丹等著名演员的肖像侵权案件。在这里,我想特别提到两起案件。
一起是香港演员杜汶泽2015年的不当言论负面事件。当时,因杜汶泽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港独”不良言论,甚至刻意滋事挑起争端,遭到社会舆论的集体抵制,对其参演待发行的影片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我作为电影片方的代理律师,在要求退回片酬、追究其法律责任等主张的同时,我还提出了严重声明,提出杜汶泽作为文艺工作者,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理应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践行和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理应恪守艺人职业道德,背负更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责任,作社会和公众良好道德品质的楷模和榜样。从这起法律纠纷中,我深深认识到,影视娱乐法律案件不仅仅涉及经济、法律层面的问题,更由于影视作品的特殊作用,往往还关乎社会道德的形而上价值影响。所以,我也更加明白作为影视娱乐律师应当承担的职责。
另一起案件是广州法院最近一审判决的某艺人与某经纪公司的解约案,这起案件,我是经纪公司的代理律师,艺人的代理律师是曾经代理“琼瑶告于正抄袭案”的王军律师,一审中艺人诉称经纪公司没为其争取最佳的演艺机会,没有为其提供符合演艺发展的企划推广,没有履行经纪人的基本义务,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是委托性质的合同,艺人一方有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经纪公司支付演艺报酬一百万元。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综合性的合同,除委托关系外,还涉及劳动、投资、知识产权归属等法律关系,艺人不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因艺人的任意解除等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艺人向经纪公司赔偿违约金800万元。艺人不服,本案二审进行中。
这起案件一审结果虽然为影视公司挽回800万的损失,但从法律的层面来看,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中没有对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实务中造成争议极大。由于影视行业制度管理不够健全,这些形形色色的案件,像一个个无形的黑洞,在损耗着明星、投资人、影视公司等直接相关者的时间、精力的利益。
记者:您说的非常好。所以,在影视产业发展的进程中,影视领域的法律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高戡:对,我十分认同你的观点。我们看到,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的影视产业可以说是空前繁荣。我给你举一组数据, 2015年,我国故事影片产量686部,全年城市影院观众人次达到12.6亿,电影总票房达440.69亿元,成为全球仅次于第二大“票仓”;我国电视剧总产量400多部,集数达16540集,电视剧的制作量、播出量和收视人群已多年稳居世界第一。《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快发展现代文化产业”,“推动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工艺美术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但与影视产业的急速发展相比,我国的影视法律体系还不能适应。对于影视产业来说,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收视率、票房和产量,更需要构建一个能够保障影视产业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
记者:有哪些不适应的地方?在立法上有什么进展?
高戡:在影视文化产业快速崛起、空前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乱象和隐忧,电影制作水准良莠不齐、缺乏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劳动者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等。比如,电影产业的痼疾顽症 “偷票房”行为,已成为部分院线的潜规则,对电影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这些都需要通过加强立法进行规范。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电影产业促进法》,就是影视产业立法的一座里程碑,它为正处在黄金年代的中国电影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记者:从全球来看,我们影视产业立法还有什么不足?
高戡:世界上影视产业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影视娱乐法体系。比如,美国的《版权法》、《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电子盗版禁止法》,韩国的《保护电视电影法》、《电影振兴法》,英国的《电视剧法》、《电影法案》,印度的《印度电影法》等,通过立法,对本国影视产业进行了有力的保护。很多国家还根据国情建立了电影分级制度,很好地促进本国影视产业的发展。我国的影视立法跟影视产业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多不足,比如没有建立科学的电影分级制度,立法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等等。但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颁布,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公开电影审查标准和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进展。
记者:您的《影视娱乐法》作为《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后国内的第一本影视娱乐法专著,能谈谈您的创作的动机和过程么?
高戡:这几年,我处理过形形色色的影视娱乐法律问题和纠纷;代理过炒得沸沸扬扬的编剧作品抄袭案、名人名誉侵权案、艺人解约案、电影广告植入案,还有影视项目投资案、联合出品案、境外影片发行案等等。这些案件就像一个个无形的黑洞,不仅损耗着明星、编剧、导演、投资人、影视公司等直接相关者的利益,也不断侵蚀着整个行业的肌体健康。五年前,基于从业实践的触动,我感到影视娱乐领域缺少一部真正适合影视从业者的法律专著。因此,在反复查阅外国立法、国内外文献和相关典型案例之后,我就开始着手这本书。
由于整个影视行业的体系庞杂,外加工作繁忙,撰写过程也是断断续续,直到2013年底才重启本书的写作,耗时三年完成了初稿。后来,本着精益求精的态度,我进行了数次修改,特别是《电影产业促进法》颁布后,我又结合促进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完善。
记者:看来《影视娱乐法》这本书花费了您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可以说是“匠心之作”。那么,能给广大读者简单介绍一下这本书么?
高戡:这本书贯穿影视业的全过程,以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环节为主线,结合合同法、公司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商标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重点论及了国内外影视产业的发展历程、影视投融资的风险及防控、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影视作品的创作及保护、影视合同的风险防控、国际电影节的功能及作用等内容,对涉及影视行业的立法空白点,以穿插国内司法判例进行分析的方式,提出了填补法律空白的建议。
记者:我看到江平先生亲自为本书写的序言中说到,“该书的问世,对影视法律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它的出版发行想必也会对我国影视法律体系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可以说评价很高。
高戡:不敢当,江平先生的赞语我实在不敢当。这是江平先生对学生的鼓励。这本书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不敢奢望这本书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只是希望它能够为影视投资人、演艺经纪人、制片人、导演、演员、影视律师、影视公司法务、影视司法审判者、国家影视行政管理者、娱乐法研究者等从业提供一个参考,希望它能够成为法学院校、影视传媒和艺术院校等高校教师、学生了解和学习影视娱乐法律的入门书籍。这也就实现我写作《影视娱乐法》的初衷了。
记者:一定会的。最后希望《影视娱乐法》新书大卖,祝华戡律所事业蒸蒸日上。
高戡:谢谢!